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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快讯|拟议的附带权益税务宽减优化措施

Time:2026年08月01日 Read:16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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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2026年税务(修订)(关于基金、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及附带权益的税务优惠制度)条例草案》1(下称“条例草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刊登2。条例草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引入多项优化措施,通过删除繁苛的条件,大幅简化该制度,并让更多纳税人受惠于此项豁免。一经实施,该等变更将追溯至2025/26课税年度起适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具资格附带权益将继续获全数豁免缴纳香港特别行政区薪俸税。


本文从雇主及雇员的角度,概述一些常见问题。


雇员是否必须受雇于投资经理或顾问?

答:不需要。条例草案扩宽了“合资格雇员”的定义,涵盖受雇于合资格人士(例如投资经理或顾问),或受雇于与该合资格人士属同一集团的实体的雇员。该雇员亦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为该投资经理或基金顾问并代表其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合资格人士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则获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金融机构,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为该基金进行投资管理服务。条例草案亦建议将统一基金豁免制度下的获豁免基金(包括主权财富基金、退休基金、捐款基金及单一投资者基金(须符合若干条件))的无牌基金经理纳入涵盖范围。


哪类收入可在税务宽减下获得豁免?

答:在符合所有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附带权益及表现费可获全数豁免缴纳香港特别行政区薪俸税。


根据条例草案,“具资格附带权益”指合资格雇员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为投资经理或基金顾问并代表其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收取或累算归予的利润关联回报。该回报必须源自就某基金3的利润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指明权利。


何谓指明权利?

答:如某合资格人士或合资格雇员有权分享某基金或某指明实体的利润,而该项权利是根据管限该基金运作的协议或任何与为该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有关的其他协议而厘定,并且该项权利既非源自资本出资,亦非属酌情性质,则该合资格人士或合资格雇员被视为持有就该基金或该指明实体的利润而持有的指明权利。


何谓利润关联回报?

答:一笔款项如是在投资者已就某段期间的投资利润或出售投资所得利润收取或获累算归予回报后支付,则该笔款项被视为利润关联回报。付款安排指合资格雇员收取或累算归予的款项。该笔款项的金额须参照该等利润而变动,且向外部投资者分派的任何回报亦须参照该等利润而厘定。有关安排须受规管该基金运作的协议,或任何与为该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有关的其他协议所约束。


该制度涵盖哪些类型的基金?

答:现行的附带权益制度仅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条例草案将涵盖范围扩展至不同类型的基金,使其与统一基金豁免制度看齐,当中包括对冲基金及信贷基金。


是否仍须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认证?

答:不需要。现时,基金须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认证,方可成为合资格支付人。条例草案建议取消此项认证规定。


基金是否仍须满足门槛回报率的规定?

答:不需要。现时基金须满足规管其运作的协议所订明的门槛回报率,方可符合附带权益豁免的资格。条例草案建议取消此项规定。


附带权益可否通过另一实体支付?

答:可以。条例草案就附带权益的分派方式引入更大灵活性。根据现行制度,附带权益须通过合资格人士(一般为投资经理或基金顾问)支付予合资格雇员;而根据新规定,雇员将可直接从该基金或其附带权益载体(若该载体为该基金的密切相关实体)收取附带权益。


雇员可否成立公司以收取附带权益?

答:可以。附带权益可由代表合资格雇员的个人投资实体收取。该实体须由该雇员部分或全资拥有。


税务宽减会否自动授予?

答:如雇员符合资格获得税务宽减,雇主应填妥税务局指明的相关表格IR6177(即《附带权益累算通知书 - 申请薪俸税宽减》表格),以提供相关详情,包括基金名称及商业登记号码,以及附带权益的金额及应累算日期。雇员应在个人报税表中提出申索,并按税务局要求填妥相关的补充表格SP4。


如雇员已提交2025/26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应如何处理?

答:作为过渡性行政措施,税务局已同意,符合资格获得条例草案拟议税务宽减的纳税人,可在其2025/26课税年度报税表中按此基础提出申索。已提交2025/26课税年度报税表的人士,如须修订先前提交的报税表,可以书面通知税务局。


雇主有哪些备存文件规定?

答:条例草案订明,为使附带权益符合税务宽减资格,须符合若干规定,当中包括须有协议反映该附带权益属利润关联回报。应同步制备及备存相关文件。


还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雇主亦应考虑以下事项:

  • 实质业务要求:雇主应核实该合资格人士(一般为投资经理或基金顾问)是否符合实质业务要求,包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不少于两名全职雇员及每年不少于200万港元的营运开支;

  • 反规避条文:如税务局认为某项安排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获取税务利益,则反规避规则将会适用;以及

  • 备存纪录规定:合资格人士及合资格支付人必须备存相关数据的纪录至少七年。


以下以简单示例作说明:


德勤观察


我们欢迎本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的拟议优化措施,此举删除了现行制度下的繁苛条件,并将制度扩展至包括对冲基金在内的更多基金。


因此,条例草案应能使更多收取附带权益的纳税人受惠于全额税务豁免。该等变更预期将进一步巩固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全球投资者及人才汇聚枢纽的吸引力,并可能吸引更多基金行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迁移至香港特别行政区。


即使在条例草案通过之前,雇主亦应仔细评估实际考虑因素,并采取适当行动,包括:

  • 检视雇佣安排:此举需要通过确认雇佣实体及雇员的职责,以确定雇员是否符合豁免资格。这包括评估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及提供该等服务的地点;

  • 检视现有文件:包括附带权益协议及相关文件,以确定该等文件是否足够符合要求,或须予以加强;

  • 检视任何附带权益分派流程:并确保准确记录分派的详细数据,以作税务申报及备存纪录之用;以及

  • 准备向税务局提供相关资料:就2025/26课税年度内任何可能符合税务宽减资格的已支付附带权益,并向受影响的雇员沟通税务申报立场。


若受影响的雇员为经常出差、职务涵盖多个基金的人士,则需要进行更详细的分析。


建议寻求专业意见,以评估现时的情况是否符合资格,并规划所需的相应安排。



税务快讯为德勤的客户和专业人士编制,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建议读者在根据本通讯中包含的任何信息采取行动之前咨询其税务顾问。


注:

1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bills/b202606122.pdf

2有关优化基金、由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优惠税制详情,请参阅香港税务快讯第271期。

3基金一般指《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集体投资计划,而此定义将扩展至涵盖退休基金、捐款基金及单一投资者基金(须符合若干条件)。


作者


香港

徐雪蓝

税务总监

+852 2852 5682

echui@deloitte.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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