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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已就革新企业财资中心税务优惠制度的建议展开公众咨询1,旨在吸引更多跨国企业来港设立企业财资中心,并协助已在港营运的企业财资中心扩大规模,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企业财资运营的领先枢纽地位。
此项计划最初于2025年施政报告2中公布,并在2026-27年度财政预算案3及相关行动计划4中进一步阐述,以推动企业财资中心的发展。
拟议的革新措施

政府提出税务优惠两级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级:完善并扩展现行制度
在现行制度下,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就指明企业财资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可享8.25%的优惠利得税率。此外,在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法团,在符合指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扣除向非香港相联法团借款的利息开支。
以下建议的革新措施将适用于所有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及在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法团:
放宽“应税条件”5
如果贷款人目前无须课税(如因亏损),企业财资中心将获容许把支付或应付予该非香港相联法团的利息开支的税务扣除递延,待贷款人将来须课税时再行申索。
扩大可扣除利息开支的范围
企业财资中心支付或应付予其非香港相联法团的利息开支的税务扣除将扩大至涵盖企业财资活动及交易,包括现金流预测及资金池,以及将相联法团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不再限于集团内部融资。
指明实质活动要求的门槛
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须在香港雇用至少2名专业人员进行企业财资活动,并就企业财资活动招致至少 200万港元的年度营运开支,方可享有税务优惠。
厘清关键定义
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2号》(DIPN No. 52)6所载的基准仅作指引,而非严格规则。税务局将进一步阐释和提供示例,并考虑以平均数为基准,或完全删除该基准,改为按事实及情况作出评定。
企业财资交易:此类交易须与企业财资中心及其相联法团有关。凡与相联法团的业务无关的交易均不合资格。内部应收帐融通交易将纳入适用范围,税务局将发布进一步指引。
第二级:增设预审机制
拟议的新预审机制将为获预先批准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及其获预先批准的相联法团提供额外的税务优惠,惟须符合更高的门槛及附加条件。
额外的税务优惠
豁免“独立法团条件”7和“安全港规则”8,并放宽业务实质要求(例如以在香港通常管理或控制取代在香港中央管理和控制)
获预先批准的香港相联法团从获预先批准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收取的利息收入可享50%的免税优惠,目前该利息收入须全数课税
就非香港相联法团的利息开支申索扣除,豁免“应税条件”
豁免“防止税款套利规则”9,允许就支付或应付予获预先批准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开支申索全数税务扣除,惟利息开支扣除以其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即EBITDA)的30%为上限
合资格条件
根据现行建议,企业财资中心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获预先批准:
所属集团的年度营业额须至少达1亿港元;
企业财资中心须每年为至少6间相联法团进行企业财资活动,其中至少有一间位于香港以外;
企业财资中心须在香港招致至少400万港元的年度营运开支(不包括利息开支),并雇用至少2名专业人员进行企业财资活动(续期时门槛将提高);
企业财资中心须就其企业财资业务及非企业财资业务备存独立的银行账户及独立的财务报表,并进行独立审计或提供经核证的财务报表作支持;
企业财资中心的主要银行账户须开设于《银行业条例》所指的香港认可机构。
在特殊情况下,未能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财资中心或集团,仍可根据集团的增长潜力、对香港银行和其他服务的承诺、预期的经济贡献等因素,获授予预先审批。
适用期间及处理时间
预先批准的有效期为5年,可予续期。
申请的预计处理时间约为6周。
立法时间表

本次公众咨询预计于2026年9月4日结束。政府计划于今年内就现行企业财资中心税务优惠制度发出行政指引作出厘清,并于2027年上半年向立法会提交相关法例修订草案。
我们的观察

我们欢迎政府推动企业财资中心税务优惠制度革新的举措,此举解决了现行框架下的多项关键痛点,特别是难以符合“独立法团条件”、遵守DIPN No. 52所载的基准、以及满足“应税条件”等问题。这些修订标志着香港提升作为全球财资中心竞争力的重要一步。
两级制度的引入提供了灵活性,让企业可根据运营规模和战略目标选择申请预先审批。值得注意的是,预先审批并非强制性,企业可自行评估以第二级更高门槛换取额外的税务优惠的成本与效益。
为提升可及性和效率,我们建议将预审机制设计成更简化、更容易操作的流程,区别于现有的事先裁定框架。简化的申请程序,例如采用带有勾选申报的标准化表格,将显著减轻纳税人和税务局的行政负担,使该制度对跨国集团更具吸引力和可预测性。
关于“应税条件”,我们欢迎通过递延扣除的方式予以放宽。然而,递延扣除需监察和追踪离岸贷款人的税务状况,可能会增加合规复杂性。更为简便且务实的方法是参照外地收入豁免制度,根据贷款人所属税务管辖区的法定税率(即“一般税率”方法)进行评估,从而减轻行政负担。
本次咨询定于2026年9月4日结束。我们鼓励相关持份者积极参与,协助制定实用、高效且符合实质财资运营,同时平衡推动企业财资中心的发展与防止税务优惠遭受滥用的最终规则。与此同时,具有内部财资职能的企业应密切关注即将发布的行政指引和立法进展,并考虑寻求专业建议,评估其在革新制度下的资格和战略定位。
注:
1 咨询文件:https://www.fstb.gov.hk/fsb/tc/publication/consult/doc/ctcConsultTc.pdf
2 有关详情,请参阅香港税务快讯第250期。
3 有关详情,请参阅香港税务评论第H122/2026期。
4 行动计划:https://gia.info.gov.hk/general/202606/09/P2026060900364_545937_1_1781003958636.pdf;有关详情,请参阅香港税务快讯第269期:https://www.deloitte.com/content/dam/assets-zone1/cn/en/docs/services/tax/2026/deloitte-cn-tax-hktn-issue269-en-260611.pdf。
5 该条件要求贷款人须在香港以外地区按不低于香港的参考税率(一般为适用税率)缴付类似税项。在现行规则下,若未能满足此项要求,则不允许作税务扣除。
6 DIPN No. 52第10段所载的基准如下:
(a) 该法团每月有不少于四宗借入或贷出交易;
(b) 每宗借入或贷出交易超过250,000元;及
(c) 在有关评税基期内,借入或贷出交易是与不少于四间相联法团进行的。
7 “独立法团条件”要求只有属单一法团实体,经营企业财资中心业务且仅从事企业财资活动的法团,方可符合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资格。
8“安全港规则”要求法团的企业财资利润及企业财资资产分别占其利润总额及资产总值的百分比达75%或以上,方可符合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资格。
9 “防止税款套利规则”限制了香港相联法团就支付或应付予享有优惠利得税率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开支(如利息)的税务扣除。允许的扣除额将参照该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应缴利得税减少的金额进行相应调减,从而抵消相关税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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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萧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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