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线交易收益计算及归入之实务探讨
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归入程序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一致裁判意见,董事会及董事在实务操作中面临法律难题及履职风险。本文旨在结合立法及实务现状,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并提供合规建议。作者丨黄博曦 江学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1]规定了短线交易归入制度,即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下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然而,自1...
Time:2024年10月31日 17:18:31 Read: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