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党纪学习教育期间,中电“护廉”号开设“逐章逐条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栏,本期是本专栏的最后一期,在党纪学习教育专栏12期的4个月时间里,我们共同逐章逐条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确把握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清醒认识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进一步规范日常言行。学习没有终点,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是每一位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和应尽义务,希望公司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党纪学习教育和自身的工作实践紧密结合,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授权规定。
本条例是适用于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因而当然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所属的党组织和党员。但是,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各地党的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都有许多自身的特点。因此,中共中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党纪处分工作,在总体上适用本条例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这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实事求是地做好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党纪处分工作,是完全必要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条例》 的作用和维护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时,应严格遵循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不得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一旦发现有抵触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本条是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的授权规定。
本条例是适用于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因而总的来说也是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但是,由于军队工作、军队中党的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发生的违犯党纪的行为,也有许多明显不同于地方的特点。因此,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党纪处分工作,在总体上适用本条例的前提下,由中共中央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或单项规定,是在遵循《条例》 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对 《条例》的部分内容作出明确的解释和具体的补充,以便于更好地操作和适用,有利于促进军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军队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一是关于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的理解。该规定明确了中央纪委系《条例》的解释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例》 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条款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共中央纪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对《条例》作出解释,也可以基于党的机关或者党组(党委)的书面请示、请求等作出解释;中共中央纪委根据 《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授权提出的《条例》解释草案,还应当按程序报中共中央审批。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7月6日起施行前,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亦授权由中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且中共中央纪委可以径行作出解释,无须报请中共中央审批。
二是涉及《条例》 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条款的,如该条款依照的前置性党内法规系中共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共中央纪委可以对由其制定的该党内法规直接作出解释。比如,在适用 《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时,对有关场所是否属于 “私人会所”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鉴于涉及对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 “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 和《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 中所涉 “私人会所” 如何理解的问题,中共中央纪委可以直接对此作出解释予以明确。如该条款依照的前置性党内法规系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则需要商请该机关作出解释。比如,在适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鉴于涉及对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的意见》 如何理解的问题,可以商请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解释。
三是鉴于中共中央纪委对 《 条例》作出解释须按照程序报中共中央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实践中不易操作,致使指导实践的时效性不适应执纪实践的迫切需要,为统一执纪标准,中共中央纪委于 2021 年7月起建立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相应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对 《条例》 某一条款如何理解适用作出解释和明确。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1.关于《条例》 的溯及力,是指《条例》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后,对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结案的违纪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条例》 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2.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条例》在溯及力问题上确定了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 《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条例》 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条例》 规定处理。其中“尚未结案的案件”,主要是指《条例》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既包括在 《条例》生效前已立案但在 《条例》 生效后才处理的案件,也包括在 《条例》生效后立案,但涉及的违纪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的案件。“处理较轻的”,主要是从同种违纪行为的处分档次上进行比较,先比较最高处分档次,适用最高处分档次相对较轻的规定;若最高处分档次相同,再比较最低处分档次,适用最低处分档次相对较轻的规定。3.关于新修订的 《条例》 实施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新修订的 《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是如适用新修订的《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当表述为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二是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当表达为“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条,2015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三是如需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当引用新修订的《条例》的相关条款。四是对于跨越2024 年1月1日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1)对2024 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的 《条例》。(2)对2024 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的《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的《条例》处理。(3)对开始于 2024年1月1月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的 《条例》。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系实体性系款,应当适用上述原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纪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