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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送爽,丹桂飘香,值此中秋佳节来临之际,更不能放松警惕,远离洗钱助平安。下面,从北京法院审结的一起洗钱犯罪案件入手,让我们一起了解“自洗钱”犯罪。
基本案情:
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通过散发传单、组织讲座等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5000余万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李某以其父母名义在X省X市购买房产、车位等不动产累计支出10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买卖、投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洗钱”入罪背景及法律条文修订过程:
(一)入罪背景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对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反洗钱工作在合规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好地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
(二)法律条文修订过程
1.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刑法条文中的“明知”和“协助”等术语,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对洗钱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2.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开始施行。《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二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
三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四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等。
“自洗钱” 入罪意义
(一)自洗钱入罪对突破传统刑事立法及保持刑法理论相统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上游犯罪不再吸收自洗钱犯罪,可适用数罪并罚,罪责刑可更好地统一适用。
(二)自洗钱入罪加大了对自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为国际间的反洗钱合作提供更多司法支持。我国早已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其中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评估报告认为自洗钱入罪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自洗钱入罪是满足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与履行相关国际义务的客观要求。
温馨提示:
“自洗钱”入罪不仅仅是对洗钱犯罪行为的一种震慑,也是对相关从业人员行为的一种警醒。珠峰保险提醒您:时刻保持警惕,远离洗钱犯罪,不断提高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共同参与构建反洗钱防线,助力国家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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