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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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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于2012年8月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第二条工作内容约定,宋某岗位为副总裁-法律事务。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宋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或其他原因,经与宋某适当沟通后变更其工作内容和/或工作地点。2019年12月18日,A公司向宋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函:表示宋某已被董事会决议,免去了副总法律顾问职务。同月,A公司拟定退休协议,写明自2019年12月30日起直至宋某达到50岁退休年龄,公司免除宋某工作义务。2020年7月9日A公司向宋某发出2020年7月13日年满5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与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宋某后诉诸法律,要求公司恢复于其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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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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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事项具有决定权。本案中,A公司对是否继续聘用宋某担任法律部副总法律顾问有自主决定的权利。2019年12月18日A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工作需要,书面作出免去宋某公司法律部副总法律顾问职务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2020年7月13日宋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A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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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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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1996年印发了《关于审核上海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该规定沿用至今,成为了上海市以岗位性质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有力政策依据。
女职工所从从事岗位之性质并不以该职务名称或女职工自认所确定的,而是取决于用人单位处的规定,此系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同时通过合法程序免除女职工管理(技术)岗位的行为同样属企业自治范畴内。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权利不受限制,参考(2019)沪01民终13089号案件我们可以得知,单位应当对其调岗行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免去女职工管理岗位,并以到达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终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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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丨壹图网
编辑丨中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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