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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2025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于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2024 年12月31日结束。纳税人可通过个税APP确认2025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参考流程如下:
注意:
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使用“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一键带入”按钮,将您符合条件的2024年度扣除信息一键带入到2025年继续使用,方便您快捷填报2025年专项附加扣除。
⭐️提示:各位纳税人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软件下载,注册登录
在各大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打开APP,点击【个人中心】-【登录/注册】,自行注册或登录。
相应情形操作流程
情形一
2025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只需在2024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1、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点击【一键带入】,或者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进入。点击【确定】,点击【一键确认】,即完成信息确认。
情形二
2025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动(相较2024年)
1、若需要修改、删除以前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页面,点击该项目【可确认】按钮后进入点击【修改】或【删除】即可。
以下情况需要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 2025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需要修改的;
■ 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
■ 房租年底到期,更换租房合同;
■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夫妻双方在2025年更改扣除方;
此处修改或删除只会待确认到2025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会影响2024年度已享受的信息。
■ 如果老人在2024年去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只能享受到2024年底,2025年不能再享受。
⭐️提示:此处修改或删除只会待确认到2025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会影响2024年度已享受的信息。
情形三
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或者新增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若是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或有需要新增项目,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点击【一键带入】,或者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选择【2025】年度,进入填报即可。
最终确认完成
一切检查无误点击【一键确认】后,系统弹出“如您2025年度存在已采集的信息,将会被本次操作完全覆盖,请确认是否继续”,点击【确认】将完成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
各项专项附加扣除单项操作干货指引:
■ 子女教育
1、扣除主体: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扣除限额: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或父母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2025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需要修改的。
3、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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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教育
1、扣除主体: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2、扣除限额: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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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赡养老人
1、扣除主体:
1)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扣除限额: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且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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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租金
1、扣除主体: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扣除限额: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3、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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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贷款
1、扣除主体: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2、扣除限额:
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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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1、扣除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2、扣除限额: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上,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
3、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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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1、扣除主体: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扣除时间: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3、特别提示: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规定,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在次年3-6月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填报!因此12月是不需要对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的。
策划:中化方胜基础服务部
采编:中化方胜综合部(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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