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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民营经济的根本定位:《民营经济促进法》建议之二
专栏作家:陈利浩 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民营经济时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这是对民营经济的根本定位。民营经济是解决就业的途径、平台,但更是“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发展经济的依托、力量,但更是“自己人”。建议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习总书记对民营经济的根本定位。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方向
《企业国有资产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第一条都是立法目的,我们来比较一下:
《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制度性描述,“巩固和加强”、“加强保护”、“主导作用”等方向也很统一、鲜明。
《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作为制度性描述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得到体现;方向上则既有优化环境、保证公平,又有“健康成长”。
建议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描述,把《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条改为:
“为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中: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原文。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根本依据,这两点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明确强调的制度性描述,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不能缺位,避免误读。
“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的原文,也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依据和目的。
对于“草案”中原有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则建议删去。立法目的表述的是法律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内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条没有“国企管理人员健康成长”,《外商投资法》第一条也没有“外资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但在法律条文里,《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外商投资法》对于国企、外企相关人士行为的规范、处罚都做了明确规定。民营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该对民营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但只要从整体上民营经济人士没有比国企管理人员、外资经济人士特别的不“健康”,《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应该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法》一样,把有关规定放在具体法律条文,而不单独在第一条作为立法目的和方向加以强调,以免误读。
二、关于民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在第三条第一款对民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规范:“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是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外商投资法》中都没有的创设。但是,经济的“组成部分”,推进现代化的“生力军”,发展的“重要基础”,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还不足以充分体现习总书记的根本定位。
建议把总书记口头表述的“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概括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素”加在最前面,即把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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