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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纪法知识,中电“护廉”号将推出“纪法课堂”专栏,着力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树立规矩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把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本期我们一起探析借公务差旅之机违规旅游问题。
一、对公务行程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旅游应如何把握?
公务差旅要从实际出发,既保证正常执行公务,又保障干部休息权益。对公职人员在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的行为,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实践中,对类似行为是否违规,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把握:一是看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对故意放宽期限或通过行程路线安排为借机旅游提供便利的,应从严查处;二是看旅游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对牵扯精力造成公务活动未达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的,应严肃处理;三是看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对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享受旅游折扣、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以及要求接待单位安排向导,使用公车等行为,应严肃查处;四是看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即使没有以上违规情形,但公务闲暇之余自费旅游的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亦应视情以提醒、批评教育、诫勉或纪律处分等方式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
现实中,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差旅之机“搭便车”自费旅游,即提前到达趁机旅游,或公务行程结束后滞留自费旅游,表面上既未影响公务也未使用公款,实际上还是利用公务差旅的便利,影响公务活动的严肃性,扰乱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对“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区分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接受接待陪同、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坚持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原则,由主管单位严格审批监管。“搭便车”旅游期间,如果占用工作时间、报销了与公务差旅无关的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使用了公权公物等,应认定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并严肃处理。对审批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纪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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